小红帽性倾向就业歧视案
First Case of Discrimination Based on Sexual Orientation in Workplace
- 关键词:同性恋、就业歧视
- Keywords: gay, discrimination, workplace
案情背景|Backgrou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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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29日,深圳两名“男同志”在街头因100元打的费用引发口角引起人围观,警察遂到现场处理。整个纠纷过程被人拍下来后上传至网络,成为热议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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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8日,阿易接到所在公司——深圳某设计有限公司的通知,称其因不遵守公司关于佩戴工牌和工服的纪律,并且被投诉服务态度不佳而被公司解雇。
法律程序|Legal Process
- 2014年11月26日,阿易向南山区法院提起诉讼,将深圳某设计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 南山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阿易认为深圳某设计有限公司因其是同性恋而解除劳动合同,侵犯了其人格尊严和平等就业权。其提供了对话录音作为证据,但被告公司对其不予认可,阿易也未能提供其他证据加以佐证,法院无法确认对话录音是否阿易和公司工作人员之间所进行。因此,法院对对话录音资料的证明效力不予采信。法院还认为,退一步讲,即使阿易提供的对话录音资料的真实性没有问题,该公司李姓工作人员的对话内容中虽然有部分内容提及该网络视频,但没有明确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就是因为阿易是同性恋,而是有关阿易的网络视频影响公司形象。阿易也没有证据证明其人格尊严受到侵犯。该院遂作出一审判决:驳回阿易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后,阿易向深圳中院提出上诉。
- 2015年06月12日,此案二审开庭。
- 深圳中院审理后纠正了南山法院的证据认定,对穆易提供的录音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可。但其认为录音材料并不足以证明系因同性恋而解除劳动关系,无法证明侵犯人格尊严和平等就业权。此外,穆易“离职申请表”中离职原因仅为“个人处事”,因此与同性恋无关。而且“小红帽”时间在网络上迅速广泛流传并不仅仅是因为反映了事件双方系同性恋的事实,更主要的是事件双方在处理自己情感需求的方式和人生态度,引发大量负面社会评论。因此穆易称公司侵犯其人格尊严和平等就业权,证据不足。最终结果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